魏源散步时被郭亮家狗咬伤,2015年7月1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被告郭亮赔偿原告魏源各项损失10902.48元。
2015年3月17日早晨8时许,魏源路过郭亮家后门,被郭亮饲养的狗从院子后墙跳出,将魏源左腿咬伤。魏源即要求郭亮处理,郭亮开车带魏源到和钢医院门诊治疗,又载魏源到和静县接种狂犬疫苗,魏源伤口不见愈合。后经273医院手术治疗,魏源伤口方被治愈,住院26天,医嘱休息一周。郭亮垫付了魏源全部医疗费。魏源后经法院诉请被告郭亮承担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10902.48元,其中误工费4506.48元(33天*136.56元),护理费3276元(26天*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26天*120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自家院中饲养烈性犬,应妥善看护,防止伤害他人。被告的狗将原告咬伤,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共产生各项损失10902.48元由被告郭亮承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郭亮赔偿原告魏源各项损失10902.48元。(文中均化名)(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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