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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数次盗窃被判刑

时间:2015-07-28 17:06:3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任万民
导读:汪成、刘晓两少年,一个19岁、一个18岁,正是人生花季时,因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汪成、刘晓两少年,一个19岁、一个18岁,正是人生花季时,因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汪成同张三(时年未满16周岁)在和静县某菜店两次共窃取现金300元,香蕉十三公斤,经鉴定,被盗香蕉价值104元。2013年7月,汪成同李四(时年未满16周岁)、刘晓三人将和静县某商场窗户撬开进入该商场后,从贵人鸟收银台窃取现金200元,狼牙四个、银耳扣三对,银戒指十八对。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841.2元。2014年6月,汪成同张三(另案处理)、王五(另案处理)、赵七(另案处理)等人在和静县某小区袁枚的地下室撬开,窃得手电11根,经鉴定价值为1320元。2014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汪成同李四、张三将和静县某售楼中心门撬开窃取该中心宏基电脑一台,后三人至和静县另一售楼中心门撬开后窃取该中心黑色方正电脑一台、银灰色联想电脑一台、玉手镯两个、珍珠项链两条、音箱一个、座机电话一部,将将窃取的赃物放到一三轮车运离现场。汪成等人窃得上述物品后给刘晓、张三要求帮助搬运,刘晓、张三到达后明知三轮车中所装物品为赃物仍帮助推至和静县某单位后门北侧土路上,汪成、张三、李四三人分赃,刘晓帮助张三将其分得的电脑搬回家中。经物价部门鉴定,汪成等人窃取上述物品合计价值10278元,刘晓参与运输物品价值9148元。

  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汪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刘晓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汪成退赃5000元,涉案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一台、项链两条、手镯两个、音箱一个,座机电话一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汪成四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043.2元;被告人刘晓帮助他人搬运赃物一次,价值9148元。和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某菜店退赃404元,向袁枚退赃1320元,向某商场退赃184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成盗窃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1404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晓运输赃物一次,赃物价值914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成实施三次盗窃,涉案价值3765.2元的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由于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二被告人父母均表示要认真管教促使二被告人尽快转化,因此法院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刘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均化名)(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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