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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伤行人 饲养人承担赔偿

时间:2015-08-18 10:50:5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谢小军
导读:梅女士骑自行车赶集购物时,被刘某家中所饲养的狗追咬,梅女士因惊吓从自行车上摔下,并被狗咬伤左腿。近日,哈密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梅女士的各项经济损失1847.3元。

   梅女士骑自行车赶集购物时,被刘某家中所饲养的狗追咬,梅女士因惊吓从自行车上摔下,并被狗咬伤左腿。近日,哈密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梅女士的各项经济损失1847.3元。

  2013年12月3日,梅女士骑自行车赶集时,行至西戈壁良种场开发区14排路段时,被刘某家中所饲养的狗追咬,梅女士因惊吓从自行车车上摔下,并被狗咬伤左腿。同年12月4日,在哈密回城乡卫生院进行拍片检查,注射狂犬疫苗,支出327元,并购买了108元的药品。同年12月9日,梅女士因左膝、左小腿、左踝疼痛,在哈密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被诊断为左下膝外伤。支出门诊费及挂号费共554.8元。2014年1月22日,梅女士请乡派出所现代农业园区警务室调解,被告刘某只同意赔偿医药费,不承担其它费用,未达成调解协议,故梅女士诉至哈密市法院。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庭审陈述其对饲养的狗未采取安全措施,及其公安机关调解中并未否认原告梅女士损害与其饲养的动物有关,结合原告事后治疗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系被告饲养的狗追咬而受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抗辩其饲养的狗未咬伤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被告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医疗费确认为947.3元。误工费,原告并未提供医嘱建议,故结合原告伤后检查情况,其误工期酌情支持10天,误工费为8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梅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无证据证实其损害后果严重,故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梅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847.3元。(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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