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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右手拇指九级伤残 雇主承担80%责任

时间:2015-08-18 14:41:1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任万民
导读:赵小河在绿源公司加工蔬菜期间右手拇指构成九级伤残,受伤损失共计55407元。2015年3月10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由于绿源公司未对赵小河进行专业的培训,便允许其上岗,绿源公司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的责任,但赵小河因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

   赵小河在绿源公司加工蔬菜期间右手拇指构成九级伤残,受伤损失共计55407元。2015年3月10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由于绿源公司未对赵小河进行专业的培训,便允许其上岗,绿源公司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的责任,但赵小河因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据此,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巴州绿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小河44325.6元。

  2013年8月30日,赵小河到绿源公司蔬菜加工厂工作,当日下午,赵小河右手在工作中被机器损伤,其到库尔勒市和谐医院住院治疗43天,经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离断伤。被告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小河右手拇指损伤伤残评定为九级,护理期限为30日,误工期限为80日。赵小河现有一子赵晨,现年4岁。赵小河此次受伤损失为误工费10880元、护理费4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5元、残疾赔偿金291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28元,鉴定费196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为55407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小河在向绿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绿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小河主张误工费10880元(80天×136元)、护理费4080元(30天×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5元(43天×25元)、残疾赔偿金29184元(7296元×20年×0.2)、被抚养人生活费7728元(5520元×14年×0.2÷2)、鉴定费196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赵小河主张交通费1000元,虽然未提供票据,但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55407元。原告赵小河主张营养费1290元,因住院病历和司法鉴定书均未注明加强营养,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绿源公司未对原告赵小河进行专业的培训,便允许其上岗,被告绿源公司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的责任,但原告赵小河因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赵小河损失44325.6元(55407元×80%)。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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