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归属问题争议大
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对7套房屋的分割争议很大。李家在天宫院曾有两处老宅,拆迁获得拆迁款后,用于购买了6套房屋。
两处老宅一处曾位于天宫院新源大街,于2009年被拆迁,购置了5套回迁房。李磊的奶奶称,这处老宅建于1979年春天,建于李磊父亲结婚之前,登记于李磊父亲名下。该房屋属于李磊父亲生前的个人财产,她是李磊父亲的唯一继承人,拆迁利益应全部归她所有。李磊的姥姥不同意,认为涉案房产应该视为李磊父母的共同财产,她也有权继承。
法院认为,由于无法确定这处老宅的具体建造时间,考虑到至2009年房屋拆迁之时,李磊的父母已共同生活30年,房屋在拆迁前有过翻修和增建,且翻修和增建时,李磊与妻子已结婚并与大家庭共同生活多年,故该房屋应为李磊父母、李磊夫妻家庭共有。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建造、修缮等所做的贡献程度,法院确定李磊的父母各占房屋价值的40%,李磊夫妻各占房屋价值的10%。
相应的,因这套老宅拆迁而得的5套回迁房,李磊的父母各占40%份额,李磊夫妻各占10%份额。
另一套老宅位于天宫院新房区,法院认定于2001年建造,当时李磊已经成年,其妹未成年,该房为李磊父母及李磊3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相应地,用该处老宅的拆迁款购置的一套房屋,由李磊及父母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第7套房屋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于2009年购买,登记在李磊妻子的名下。李磊的岳父母认为应该由他们继承。法院认为,李磊妻子购房在与李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