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借款本息,对原告主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请未支持。
2014年3月24日,被告伊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0‰,于2015年2月底之前还清,否则利息按30‰计算。被告李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伊某某借款的抵押,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由原告保管。双方就房屋抵押登记问题未作约定,亦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伊某某归还300000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伊某某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某某抵押的财产为房屋,该房屋未经登记,因此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诉请。
承办法官提醒: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法律有着特殊规定,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通讯员 张素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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