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7月18日克某从刘某的面粉厂购买了价值2640元的面粉,当时由于克某所带现金不够,便给刘某打了一张欠条,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向克某索要货款,但克某迟迟不予支付,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口角纷争,克某对刘某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刘某在索要货款无望的情况下来到法院起诉。
法官接到诉状后,发现案情事实清楚,案件标的不大,为了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带着刘某来到了克某的馕店。双方一见面气氛陡然变得紧张,开始互相指责,在双方的争吵中法官听明白了原来在要钱的过程中,刘某火气大说了一些过激的言论,导致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法官待两人情绪平复后,从法理角度向双方释明,在买卖合同中刘某已经履行了交付面粉的义务,克某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从情理上开导双方,刘某在要钱过程中举止过激,不利于解决纠纷,而克某不支付货款是刘某举止过激的起因,双方在买卖过程中需遵循交易习惯,和气生财。最终,在法官反复的说法讲理下,克某表示当场支付刘某2460元面粉款,刘某也为之前的粗暴态度向克某道歉。
原本剑拔弩张的两人,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握手言和。(通讯员 温选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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