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新疆岳普湖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化解了双方矛盾。
2014年7月到2015年8月,严某在刘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期间严某给刘某打了一张欠条,向刘某借款6000元,作为工资预付款。在工程结束后,刘某向严某支付了32000元工资款,严某认为刘某应当向自己支付38000元工资款。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依然不能调和双方矛盾,严某遂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法官收到诉状后,了解到严某作为农民工在外工作一年十分辛苦,工资是其家庭一年的全部收入,考虑到本案特殊性,法官及时通知刘某来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严某与刘某就工钱算法差异较大,在法院主持的结算过程中双方几次大打出手,法官及时将两人制止,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调解。通过对双方分别耐心阐诉相关法理,反复的诠释证据的的重要性。最终严某明白了李某预支的费用得从总工钱中扣除,自己的算法是错误的。李某考虑到严某打工不易,自愿多给严某500元当作回家路费。
严某对自己因法律知识欠缺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感到不好意思,表示明年还愿意到刘某的工地干活。原本势如水火的两人,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握手言和。(通讯员 谢乐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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