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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送饭撞伤眼睛 雇员状告雇主

时间:2015-11-20 11:24:5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谢小军
导读:王女士在焦某承包的工程工地食堂里工作,每天乘坐三轮摩托车去工地送饭,路途中摩托车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右眼撞到盛饭的不锈钢桶上,王女士经两次住院治疗后右眼己失明,现王女士就其他费用未予赔偿将焦某告上法庭。

  案件情况简介,王女士在焦某承包的工程工地食堂里工作,每天乘坐三轮摩托车去工地送饭,路途中摩托车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右眼撞到盛饭的不锈钢桶上,王女士经两次住院治疗后右眼己失明,现王女士就其他费用未予赔偿将焦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被告焦某借用某公司资质承包了某煤电锅炉安装工程,被告焦某雇佣原告王女士在工地食堂工作。2014年10月8日,王女士在工地乘坐三轮车送饭途中,因摩托车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右眼撞到车上盛饭的不锈钢桶上而受伤。王女士受伤后被送到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1、右眼巩膜破裂;2、右眼球重度挫裂伤;3、右眼球内积血;4、右眼晶体脱位;5、右颞下侧皮肤挫裂伤。支出医疗费用5146.26元。后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王女士转入上级医院进行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出院诊断:1、右眼球破裂伤术后;2、右眼玻璃体积血;3.右眼无晶体眼。被告焦某垫付了原告两次住院费。现王女士就相应损失赔偿,诉至哈密市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焦某对于王女士是其雇佣,因从事雇佣活动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焦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借用资质给被告焦某,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王女士主张被告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被告焦某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51109元,扣减已支付1000元,余150109元,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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