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的降低,一个新的供暖季又到了。供暖,为北方的家庭提供了温暖,但随着供暖收费季的到来,供暖收费纠纷事件呈多发之势。近日,新疆伽师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供热合同纠纷案件。
家住伽师县某小区的郑某,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准为由,拒绝向热力公司交纳2011-2012年度的采暖费,致使双方产生纷争。2012年11月15日伽师县开始2012-2013年度供暖,当日热力公司将被告郑某家的暖气管阀门关闭并上锁。郑某一气之下于2012年11月28日在自家安装了壁挂炉开始自行采暖,并于2013年2月28日向热力公司缴清2011-2012年度的采暖费,并拒绝缴纳之后的采暖费。热力公司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2012-2015年度采暖费及滞纳金合计5887.2元人民币。郑某认为,于2012年11月15日起热力公司关闭了其房屋的暖气入户阀门并上锁,直至今日暖气入户阀门任然关闭并上锁,在此期间热力公司并未提供供暖服务,因此自己不因缴纳2012-2015年度的采暖费。
经伽师县法院审理认为:2011-2012年度,原告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被告已向原告足额交纳了采暖费,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2012年11月15日原告关闭了被告暖气管入户阀门,自此起至今被告未使用原告供暖服务,原、被告之间没能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故被告没有义务给付原告采暖费。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热力公司作为涉及民生的企业,应该把群众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与用户产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解决,不能擅自停止用户供热,否则用户将不承担供暖费的给付义务。(通讯员 吴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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