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美丽中国

非指定驾驶员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

时间:2016-01-19 11:00:5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何启桥
导读: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驾驶员非保险单载明的指定驾驶员,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绝对免赔率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驾驶员非保险单载明的指定驾驶员,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绝对免赔率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4年5月,被告董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郭某某、王某某相撞,造成其二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董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到交警队投案。该事故经定陶县交警大队分析认定被告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某、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进一步查明,涉案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系被告卢某某,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关系,该车辆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显示涉案车辆的指定驾驶人员系卢某某,非本案事故的驾驶员董某某,在“特别约定”中显示“非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出险需扣除条款规定的绝对免赔率10%后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卢某某、董某某,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二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被告卢某某、董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二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强制险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事故车辆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载明指定驾驶员为卢某某,而非本案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员董某某,根据特别约定非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出险需扣除条款规定的绝对免赔率10%后予以赔偿,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在扣除10%后为90000元。

  本案警示:本案被告卢某某因不知道自己的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而自己承担了部分损失。为此,我们认为,对于车主来说,是否指定驾驶员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另外,在投保车险的过程中,车主除了可以选择指定驾驶人员,还可以选择指定投保区域,例如有些车主很少开车出省,或者说只在本省市使用车辆,就可以选择指定本省区域投保。这样可以在保险费上享受一定的优惠,但也要看到其风险性,出险后在理赔过程中是要扣除相应绝对免赔率的,因为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部分是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理的。(通讯员 田源 何启桥)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