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王某某当场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4500余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某乡农民,双方承包的土地和住房均相邻。2015年11月,原告赵某某不打算承包土地,且该地由承包老板孙某某转包给了被告王某某承包。在原告赵某某还没有给老板孙某某交还承包的土地时,被告王某某私自将原告赵某某没有捡完的棉花及棉花地里套种的酸枣苗损毁,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尔后,原告赵某某将被告王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了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承包地进行现场勘验。在勘验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承包的土地都是孙老板的,且原告赵某某也明确表明2016年不再承包孙老板的地,孙老板已经将原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被告王某某。随后承办法官到农业局、林业局进一步实地走访又向农林司法鉴定所的专家请教,经过咨询、走访、勘验,被告王某某将原告赵某某一年龄的酸枣苗割断,但还有10至20公分的主干在,并不影响酸枣苗的嫁接,该损失不大。为此,承办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正确评价被告王某某给原告赵某某造成的损失;同时,承办法官秉承着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的理念,充分告知双方诉讼程序、鉴定评估事项及诉讼风险,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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