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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法院快速审结交通事故纠纷

时间:2016-03-25 10:24:0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李伙权
导读: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孙某某当场赔偿原告艾某各项损失2300余元。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孙某某当场赔偿原告艾某各项损失2300余元。

  被告孙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县城大十字路口时与原告艾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艾某驾驶的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岳普湖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电动车损失的赔偿问题,原告艾某多次找被告孙某某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案件调解之初,双方情绪都很激动,认为自己没有错,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原、被告双方逐渐消除了抵触情绪。被告孙某某认为,自己的轿车已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告艾某某的损失基本上可以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赔偿,问题不大;原告艾某也认识到,自己的电动车没有买保险,被告的轿车也有一定的损失。最终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共识,同意调解,该案圆满解决。(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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