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中院当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据了解,2007年8月原告艾某把自己的两间商铺租赁给被告阿某,租期12年,租金每年2160元。2012年阿某擅自在租赁的商铺后面修建一间房屋自用。因2015年阿某没有给艾某交房租和水费。2016年3月,艾某起诉阿某交付2015的租赁费3600元、水费120元,及阿某擅自修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费8000元(每月100元,租赁时间为80个月),总共11720元。一审法院判决阿某支付艾某水费120元,驳回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喀什中院。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进行调解,劝导被上诉人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上诉人支付租赁费2000元给上诉人,商铺与商铺后阿某修建的房屋归上诉人艾某,双方之间自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之间纠纷解决。根据调解协议,合议庭当庭给双方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调解书。
调解协议达成后,纠纷就此化解。喀什中院快捷高效的办案效率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通讯员 迪力拜尔·吾布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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