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潘先生系溺水死亡是不争的事实,但对于他是从桥上还是从其他地点坠落河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仅认为他头上有伤,故推测是从桥上坠落头部撞击水泥船受重伤导致溺水身亡
村民潘先生在朋友处喝完喜酒后不见踪影,次日被发现死于回家途中一座农桥下面的河道里。潘先生的家属悲痛之余认为是这座农桥“惹的祸”,遂将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40.2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对此无过错,对此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潘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请。
2012年12月1日,因同村朋友王先生的儿子结婚,潘先生中午就赶往镇上的一家羽毛球馆内喝喜酒,中午饮酒后,晚饭也在该羽毛球馆内食用并饮酒。傍晚5时15分许,潘先生曾与妻子电话联系称马上就回家,后来其手机无法接通。这天晚上潘先生一夜未归。次日早上6时30分许,潘先生的家人与亲戚一路寻找,发现潘先生死于羽毛球馆南侧的一条河道中。经公安机关调查,潘先生系溺水死亡,身体中的酒精含量为3.18mg/ml,属醉酒,潘先生家属对潘先生系溺水死亡的结论亦无异议,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承诺书。
2012年12月29日,潘先生家属以当地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潘先生坠桥死亡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原告潘先生家属诉称,潘先生喝完喜酒步行回家,沿路走到羽毛球馆南侧一座水泥桥上时,由于下雨,天黑路滑从桥上摔倒并坠落,头部正好撞到桥下停靠的水泥船上,而导致死亡。该桥已建20多年,长年未曾维修,已属危桥,且桥两侧无护栏,当地政府未在桥上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无安全警示标志。
原告认为潘先生坠桥身亡系因政府部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政府应对死亡后果负一定责任,故要求镇政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0.2万余元。
被告镇政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称是由于被告的责任导致受害人潘先生死亡,无事实依据。被告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要对农桥两侧安装护栏,该桥亦不属于危桥,无必要设置警示标志,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潘先生系醉酒后溺水身亡,而不是其他伤害致死,故与被告无关。
法院另查明,潘先生溺水死亡的河道系自然开放河道,位于羽毛球馆南侧的桥梁未安装护栏,该桥20多年前已存在,被告镇政府系该桥的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潘先生系溺水死亡是不争的事实,但对于他是从桥上还是从其他地点坠落河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仅认为他头上有伤,故推测是从桥上坠落头部撞击水泥船受重伤导致溺水身亡;即使如原告推测他是从桥上坠落死亡,法律法规亦无强制性规定须在农桥上安装护栏,该桥宽度及桥面平整度完全适合行走;该河道属于开放型自然河道,潘先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又是附近村民,理应熟知周边环境,持有一般正常人的注意义务即可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而根据公安机关的检验报告,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可以确认潘先生正是因醉酒后导致其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及判断认知能力降低,致使其在归家途中掉落在河道中溺水死亡。
综上分析,被告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更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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