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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得不偿失 自己受伤还被判

时间:2013-08-21 15:55: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汪酒泉醉酒驾车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汪酒泉(化名)醉酒驾车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14日23时许,汪酒泉酒后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18线563公里+950米路段时,撞到路边停放的车尾部,造成汪酒泉本人受伤、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汪酒泉的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酒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汪酒泉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汪酒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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