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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不许“后悔”

时间:2013-08-27 16:43:52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在初次审议基础上,《消法》修正案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完善并补充了消费者“后悔权”的不适用范围,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制度。

   已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启动大修,备受关注。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改动条款达近三分之一。

  在初次审议基础上,《消法》修正案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完善并补充了消费者“后悔权”的不适用范围,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制度。

  同时,将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由两倍提高至三倍,并规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焦点

  5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一审稿: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二审稿: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解读:无理由退货制度,俗称“后悔权”(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被视为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昨日再次审议的草案中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退货运费作出完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音像制品等商品不宜退货。同时,“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之前有委员提出,无条件退货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恶意退货,甚至有的经营者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邮寄费由谁承担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虽然确定“后悔权”不适用范围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因此建议增加“交易前,卖家与消费者双方自行约定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否则易生歧义。

  违法广告代言人拟“连坐”

  一审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明星的广告效应不言而喻。如果代言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新规定意味着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也需担责。

  刘俊海指出,该规定约束了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腕等,让他们慎独自律。刘俊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他同时透露,当前广告法修改程序已启动,将全方位提高名人违法代言的惩罚力度。

  “1+2”赔偿加码成“1+3”

  一审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审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解读: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原规定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3倍的赔偿到底高不高?刘俊海建议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下有保底”,并提到民间很多商店都写着“假一罚十”,而没有写“假一罚三”的,可见“假一罚十”符合民事习惯,已获商业界认可。刘俊海认为,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相关规定还应加大对大宗商品赔偿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对消费者欺诈的应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数额才能对经营者有威慑力。 D044

  代价

  以次充好将记入信用档案

  草案规定,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刘俊海同时建议扩大“记入信用档案”的范围,即将其记录同样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数据库,甚至影响其婚嫁、融资采购、投标资格等,“让失信者受到刻骨铭心的教育”。

  侵权

  商标侵权最高拟赔300万

  “傍名牌”、假名牌、虚构名牌……商标侵权,今后“代价”可不小。昨日提交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被提高到了100万元。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这一上限又进一步提高到了200万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300万元,不设下限。

  此外,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此外,商标代理机构如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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