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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签协议 竣工后开发商又反悔

时间:2013-09-10 17:09:4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张良与一家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拆迁张良居住的平房,给张良置换某小区一套楼房,新房竣工后该公司反悔,张良将该公司告至法院。

  张良(化名)与一家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拆迁张良居住的平房,给张良置换某小区一套楼房,新房竣工后该公司反悔,张良将该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照安置协议约定交付位于和静县克再东路某小区3号楼的一套100平方米楼房。

  该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安置协议书是事实,按照约定原告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现原告未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因此被告不同意补偿。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和静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在县城鸿雁路以西、石林路以北、克再东路以南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2011年4月25日该公司与和静县药材公司清算组签订了《和静县药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该公司受让和静县药材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包括张良居住的平房。2011年4月30日,张良、该公司签订了《和静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张良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该公司给张良选择置换房屋位于和静县克再东路某小区3号楼,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置换的房屋是以药材公房产权置换楼房,该公司不再为张良承担任何经济费用,超出面积或减少的面积,以市场价多退少补(售房价)。《协议书》签订后,该公司拆除了位于和静县药材公司院内张良居住的平房,现该公司建设的某小区3号楼房已竣工,该公司未按协议给张良交付楼房。张良居住的平房系和静县药材公司所有,但未办理过产权证。2009年和静县药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院认为,经和静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被告该公司对包括原告张良居住平房在内范围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尽管原告居住的平房系和静县药材公司所有,分配给原告居住。但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拆迁原告居住的平房,给原告置换某小区一套楼房,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搬出了平房,被告拆迁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现被告建设的某小区3号楼房已竣工。被告未按《协议书》给原告交付某小区3号楼一套100平方米楼房,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位于和静县克再东路某小区3号楼的一套100平方米楼房的请求,证据充分。被告反驳关于原告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现原告未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明,被告不同意补偿的意见,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原告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明,被告才予补偿楼房。故被告的反驳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和静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给原告张良交付位于和静县克再东路某小区3号楼的一套100平方米楼房。(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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