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益文化

不该赔偿欲索赔 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时间:2014-01-22 15:02:5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邹国宝
导读: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被告无责而原告要求赔偿,被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既未获得赔偿,又搭了诉讼费和代理费。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被告无责而原告要求赔偿,被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既未获得赔偿,又搭了诉讼费和代理费。

  2013年8月10日上午,原告刘某的丈夫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3年8月10日下午,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因邻里纠纷引起吵骂。另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事发前曾发生两次打架,后经有关部门主持达成协议,但双方对对方都存有不满。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均能证明原告的丈夫在原、被告发生纠纷前就已经发病,并不在纠纷现场的事实。原告以其丈夫是与被告发生纠纷而引起病发,其丈夫的死亡与被告有一定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随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0%即3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丈夫突发疾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发生纠纷的事实清楚;但原告刘某丈夫在发生纠纷时就已住院治疗,并不在纠纷现场,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刘某丈夫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所诉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邹国宝)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