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林某发生事故后因保险公司派人进行拍照而撤离现场,再未对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亦未及时报警,以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故应承担相应之责。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2013年8月24日凌晨左右,在岳普湖县境内某路段时,被告林某驾驶新Q3XXXX号车在倒车时其车尾与周某某驾驶的等待卸料的鲁N5XXXX号车车头发生相撞,导致鲁N5XXXX号车无法启动卸料装置被迫停留。事故发生后,新Q3XXXX号的驾驶员林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险,而后保险公司赶到现场进行拍照,在交警没有到现场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交警取证不能,从而对事故责任无法予以划分,造成此次事故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发生交通事故,既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亦未保护好现场,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自己承担30%,以外的部分由被告林某承担。(通讯员 徐明亮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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