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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扶不扶》中的法律错误

时间:2014-02-25 15:14:39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仁昌 海荣
导读:2014年春节联欢晚会已经落幕,其中的小品《扶不扶》,让人感叹世道人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及人们茶余饭后的议论,不得不让人深思。

  2014年春节联欢晚会已经落幕,其中的小品《扶不扶》,让人感叹世道人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及人们茶余饭后的议论,不得不让人深思。做为法律人,从中体会到法律对观众的影响甚至误导不可小觑,更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上予以澄清,以证视听。

  首先,按推自行车的表演者自述,当他发现前面一辆汽车的后备箱盖没有盖好后,骑自行车紧追以告知汽车驾驶人,又因自行车刹车不及撞上了汽车尾部,从而被交警判赔偿汽车车主200元。众所周知汽车属于机动车,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且机动车一方有损失时,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损失。这是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非机动车或行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因此交警判自行车一方赔偿汽车一方损失不当。

  其次,小品中老太太倒地后,是否是推行自行车者撞倒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老太太认为是推行自行车的人员将其撞倒,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即不能认定是推行自行车的人员将其撞倒的,老太太将面临败诉的后果。这个时候,从法律角度讲,是不需要推行自行车的人员自证清白的。(通讯员 仁昌 海荣)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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