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驶农用拖拉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认定被告吐某虽持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但不具有从事公路运输资质,在道路上从事运输业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拖拉机停运受损,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商业险,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农用车在停运期间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2013年8月25日,吐某驾驶一农用拖拉机在当地一公路与被告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吐某受伤。事发时吐某持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其拖拉机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郭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9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吐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承担农用拖拉机停运期间的损失。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吐某虽然持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但并没有取得从事运输型拖拉机的资格,农用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商业运输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法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吐某在事发时虽然持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但并没有取得从事运输型拖拉机的资格,违法从事商业运输,属于合同约定商业险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拖拉机停运期间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而在本案中,拖拉机属于农用车,在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被相关部门许可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在道路上从事商业货物运输活动,其损失不属于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经计算核实,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吐某7373.72元,停运损失则由原告自担。(通讯员 徐明亮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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