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省屏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某某强奸(中止)一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已依法作出判决。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见隔壁邻居家10岁的小女独自一人在自家客厅内做作业时,顿生邪念,强行抱起该女孩至卧室,以5元钱做引诱对其强行搂抱,欲强奸该女孩。小女孩挣扎反抗,彭某某最终放开了该女孩。
屏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遇被害人轻微反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庭审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表示自己因一念之差铸成大错,悔恨万分,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屏山县法院根据该院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龚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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