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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亡”遗产继承人需还债

时间:2014-03-10 16:38:3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郑福瑞
导读:今年2月,山东省德州市宁津镇某村村民王某的父亲老王因债务缠身而对清偿失去信心走了绝路。当王某母子还沉浸在悲痛中时,老王生前白纸黑字留下的一笔笔债务又该如何偿还?由此引发了债权人李某等人天天去王某家要债,发生了一系列纠纷。

    今年2月,山东省德州市宁津镇某村村民王某的父亲老王因债务缠身而对清偿失去信心走了绝路。当王某母子还沉浸在悲痛中时,老王生前白纸黑字留下的一笔笔债务又该如何偿还?由此引发了债权人李某等人天天去王某家要债,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在万般无奈之下,王某来到了宁津镇法律服务所请求帮助。

  从法律上讲,传统意义上父债子偿的观念已经过时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儿子没有必然代替父亲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要求遗赠人在接受遗嘱和遗赠之前应当从继承和遗赠的份额中预先支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因此,若有继承遗产的,则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无须承担债务。

  对此案件,宁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向王某详细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王某应在老王的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王某在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后,表示愿意从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老王生前所欠的债务。(通讯员 郑福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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