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新疆哈密市法院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院长、潞新集团卫生处处长王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所收赃款6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王某在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担任医院院长、潞新集团卫生处处长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6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医疗器械供应商祝某所送的2000元购物卡一张。
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医疗器械供应商祝某所送现金20000元。
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医疗器械供应商祝某所送现金2000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医疗器械供应商祝某所送现金20000元。
哈密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人民币6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王某当庭对收受行贿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退还全部赃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所收赃款6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官温馨警示:多加强职工思想道德教育,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要积极预防职务犯罪。首先:围绕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环节和部门,开展预防工作,邀请专业人士从金融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具体表现形式、原因、预防对策等方面,并结合案例,以案释法,举案说法,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其次:加强预防宣传,从源头上强化预防工作。编制《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培训手册,下发给员工学习讨论,促使员工曾强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学习,营造人人学法律的氛围,增强犯罪免疫力,增强全行员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和风险防范的意识,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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