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的李某来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紧握援助中心马德江主任的双手激动的说道:“感谢法律援助解决了困扰我们近四年的大难题,为我们讨回了公道!”
原来,李某的母亲(以下简称李母)是一名53岁的农村妇女,2006年4月4日与陵县一私人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厂工作。2010年4月5日上午9时,李母在车间工作时,被氧气瓶阀门气流冲起,跌落致伤,住院治疗四个月。2011年8月,李母向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得出结论是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2年2月10日。2013年9月,李母再次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母右2-5肋骨骨折,左3、5、6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皮裂伤,胸骨骨折,精神障碍,得出结论为李母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叁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并且认定其精神障碍是2010年4月5日工伤所致。
对于此次工伤事故,李母所工作的机械厂一直处于消极的状态,在支付了其母亲的住院费及医疗费之后,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这让原本就不富裕的李家更是雪上加霜。李某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受理了此案,由中心主任马德江具体办理。
经调查,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应支付李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100元,该补助金已于2014年1月10日转到机械厂账户。然而,李母多次前去申领却遭到机械厂拒绝。并且由于该机械厂没有按时到社保机构交社会保险月报表,导致李母2014年2月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无法领取。援助律师尝试与机械厂沟通,但机械厂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导致沟通无效。
2014年3月6日,援助律师代理李母一纸诉状将机械厂诉至法院。面对确凿的证据,机械厂无法逃避责任,但表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李母提出的各项费用。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同意由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机械厂同意一次性给付李母72000元,并当场执行完毕。(通讯员 马德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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