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身为父母继承了儿子的财产,谁知儿子生前的债主找来,要求还钱。这钱是还,还是不还?日前,新疆哈密地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林某和孟某原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从2010年5月起,孟某多次向林某借款,为保证按时还款,双方不仅在每次借款时签订借款协议书或借款合同书,孟某还将自己的工资卡交林某保管,用工资偿还借款。截至2012年9月,孟某向林某借款达12.4万元,通过工资卡共偿还林某8.36万元,剩余欠款未付。2013年6月,孟某在一次外出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孟某的父母是儿子的第一继承人。
此外,2010年2月,孟某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孟某购买该公司一套住宅商品房,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孟某缴纳的2.21万元购房首付款。2010年3月,孟某办理了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8.6万元,至孟某出事时,孟某工资已扣还了9400元贷款。
2013年7月,孟某的母亲提取了孟某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3万元,并同日缴清了剩余房款。同月,孟某的母亲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林某得知孟某的父母继承了孟某的财产,即要求其父母代为偿还儿子的债务,孟某的父母不知道儿子生前究竟有没有欠款这回事,也不敢轻易相信林某出示的借款合同书,就算有这回事,该不该由他们偿还呢?于是拒绝了林某的追偿。
2013年9月2日,林某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孟某的父母作为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两名被告继承孟某的住房一套。伊吾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套商品房。
法院一审通过对比原告林某提交的孟某工资卡取款明细与法院调取的农业银行卡明细,对原告林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书和工资卡取款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原告林某与孟某之间借款关系真实有效。于是判决孟某的父母在孟某遗产范围内对孟某所负债务进行偿还,支付原告林某2.89万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孟某的父母不服,向哈密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判一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梳理后一致认为,孟某的父母作为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负有清偿儿子债务的责任。于是主持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孟某父母一次性支付林某借款1.74万元,利息6000元,合计2.34万元,于2014年2月27日付清。
办案法官提醒,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等。(通讯员 邹爱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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