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俺在厂里搬东西时砸到了脚,住院的钱老板给拿上了,可是因伤在家休养了近一个月,老板一分钱也不给,俺都要了好几次了,你看有啥好办法解决吗?”这是前几天发生在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司法局鲁权屯司法所开展“法律进乡村春风行”活动的一幕。
原来此人姓赵,在某工厂干铁活,有一天在搬铁件时砸到了脚,该厂张老板第一时间把他送到医院拍片,缝合伤口,并交上了住院费。但因伤到脚趾无法行走,赵某在家休养了二十多天,工厂老板以赵某没有上班工作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赵某无奈到司法所需求帮助。鲁权屯司法所干警详细了解情况后,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纠纷。当天便在司法所约见了张老板,听取了两人各自的意见,对该案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在情理上对二人进行了说服教育。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调查了解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赵某因工作原因砸伤脚,该工厂应承担赵某养伤期间的务工损失,赵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砸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反复耐心地调解,最终促使二人达成协议。张老板拿出1200元作为赔偿。至此,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通讯员 赵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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