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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截留保险费12190获刑

时间:2014-04-02 16:16:5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张秀群
导读:45岁的江苏省邳州市刘某利用身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职务之便,以截留客户缴纳的保费不上交公司的手段,非法占有12名客户缴纳的保费共计12190元。日前,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45岁的江苏省邳州市刘某利用身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职务之便,以截留客户缴纳的保费不上交公司的手段,非法占有12名客户缴纳的保费共计12190元。日前,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经查,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职务,刘某在收取了客户高某、连某、焦某等12人缴纳的保费保险费12190元后,按照规定给客户出具了收款收据,却没有将保险费上缴至保险公司,而是将这笔钱据为己有。客户发现了这一情况,来到保险公司投诉刘某。保险公司这才发现刘收取的12190元保险费没有上缴。随后,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刘某归还其侵占的保险费,但是其拒不归还。后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了客户的两期保险费,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初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之便,侵占保费12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官温馨提示:“近年来,保险代理人非法占有客户保费的案件时有耳闻。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代理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可过度依赖保险代理人,轻易地将保单、身份证和保费交给他们。让保险代理人代缴保费的,投保人应在缴费后及时向保险公司索取正规发票或付款凭证,不给不法代理人以任何可乘之机。”(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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