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一男子为帮他人索债,将债务人在一宾馆内拘禁27小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人为了向被害人胡某要账,在鄄城某公司强制将胡某带上一轿车后,将其强行拉到菏泽市黄河东路一宾馆,内采取轮流看管等手段,非法剥夺胡某人身自由至次日17时,时间长达27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胡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属共同犯罪,均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纠集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惩处。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通讯员 田源 刘西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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