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自己帮别人代购物品并出具欠条,因而拒绝还款,可惜又拿不出证据,面对债主追债,陈强喊冤,可是不得不还款。日前,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债务纠纷。
陈强和宋磊是生意上的合作者。陈强是销售肉制品的商人,宋磊是做肉制品批发生意的,宋磊给陈强常是先送货,再收账。陈强从宋磊处赊购肉制品,每次取货后在宋磊笔记本上均书写欠据,这些欠据中有的有陈强的签名,有的没有陈强的签名。一年后宋磊找陈强结账时,陈强拒不支付那些未签名欠据中的肉制品款2.4万余元,称这些钱不该他还,宋磊持这些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强还款。
在法院审理中,陈强认可其未签名欠据上的肉制品确实是自己拿走的,但辩称是他给别人代购的,应由他人付款。宋磊对此辩称不予认可,主张就是陈强自己赊购的。法院根据欠据中没有载明“给谁代购”的内容,陈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他 “给人代购肉制品”的答辩主张,认定陈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依法判决由陈强给宋磊支付肉制品款。
判决书送达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陈强表示,今后要吸取教训,帮别人捎带物品、出具欠条时一定会详细记载物品去向,还款责任等内容。(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 袁建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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