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路不平,竟被颠断脊椎骨,应该找谁赔偿损失?7月底,新疆哈密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乘车人因为路不平颠断脊椎骨起诉开车人而获赔13万余元的案件。
2012年9月25日,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一批扣板材料运输至哈密骆驼圈子工地,单趟运费为2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将扣板材料运输至目的地,并在当晚同被告一同返程。被告驾驶货车行驶至陶家宫乡一个路口时,因路面不平发生剧烈颠簸,造成乘车的原告受伤。
郭某在住院第二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哈密市交警大队在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后,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郭某出院后,多次与高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高某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于是,二人闹到了法院。
哈密市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7月起,原告郭某多次让被告高利勇为其施工的工地拉运货物,并按拉运货物的次数支付运费。2012年9月25日,原告郭某又让被告高某为其拉运扣板等材料,被告高某将材料拉运到目的地后,当晚22时左右,被告驾驶货车乘载原告郭某和另一名工人返回哈密,行驶至G30线连霍高速某加油站出口处,通过土堆时,车辆发生颠簸,造成原告郭国强受伤。郭某受伤后,被被告送往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郭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椎板骨折。2013年6月3日,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郭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
被告高某对其驾驶车辆发生颠簸造成原告受伤提出异议,哈密市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途中所遇障碍发生的颠簸与乘车人郭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腰1右侧横突、椎板骨折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被告高某随即对参与度100%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重新评判或作出解释。经法院与鉴定人员联系,鉴定人员称鉴定意见已写清楚,无需再作出解释。
法院认为,高某虽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参与度为100%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其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因此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予以确认。由此,被告高某应对原告郭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某各项损失135193.80元。(通讯员 魏芸 韩光兰)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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