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买买吐逊、阿提古丽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村自建了8间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被告杨向租住了两原告的房屋。2013年8月12日19时32分许,该房屋发生火灾,经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建筑一层东侧由北向南第二间房间(D号房间)门口处;起火原因系被告杨向之子杨豪(4岁)玩火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因原、被告就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无法达成协议,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3345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喀什市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两原告房屋损失80000元。该案的起因只是一个4岁的小孩玩火,但两个家庭在财产上都受到了损失,好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做为父母,在孩子幼年时应对孩子严加管教,切实履行好监护的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上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 丁开丽 杨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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