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均为水果摊摊主,为了争抢顾客双方大打出手,引起纠纷。
为争顾客 两家摊主大打出手
邹琴与汤莉及其丈夫冯锋分别为哈密市某中学旁经营蔬菜水果的个体户,两家摊位相邻。2013年4月23日,汤莉以邹琴拉自己顾客为由,到邹琴摊位与之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后汤莉的丈夫冯锋拿了一把匕首,将邹琴的胳膊划伤。邹琴受伤后,在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肘关节刀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面部皮肤抓伤,支出医疗费有8000余元。经哈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邹琴的损伤属轻微伤。汤莉某也在撕打中受伤,被地区中心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胸部外伤,头面部外伤,支出医疗费用1000余元。经哈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汤莉的损伤属轻微伤。事后,邹琴就其医疗费用赔偿诉至法院,汤莉亦反诉至法院。
依争执起因和损害程度 一审按比例判赔
哈密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引发争执的事由,系汤莉认为邹琴拉她的顾客,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汤莉的过错在先,冯锋在汤莉与邹琴撕打在一起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矛盾,反而故意致伤邹琴,因此汤莉和冯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邹琴在此次事件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冯锋、汤莉共同赔偿原告邹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70%计8700元。反诉被告(原告)邹琴则赔偿反诉原告(被告)汤莉医疗费、误工费的30%计420元。
二审确认责任比例 误工费认定有变更
原审法院宣判后,邹琴、冯锋和汤莉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双方责任比例划分有异议。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事实基本清楚,责任比例划分无瑕疵,但对邹琴误工期限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遂改判冯锋、汤莉赔偿邹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9900元。(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通讯员 李忠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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