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10时15分许,原告邱某某、任某乘坐由被告安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10线82公里+800米处时,车辆驶下道路北侧路基,造成乘坐在车上的原告邱某某、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新疆岳普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邱某某、任某无责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安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只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即交强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没有续保,车内乘坐人员邱某某、任某受伤,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即车内人员因事故伤残造成的损失,应由驾驶员安某某全额赔偿。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20余岁的被告安某某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某某、任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余元。但因被告没有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只能由自己全额承担。
法官释法:出租车驾驶员经营出租车时,一定要购买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切不可像被告安某某一样存有侥幸心理,不及时续保1000余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残后,因保险公司不担责,不但赔光了自己刚购买的10余万元的现代出租车,还欠受害者3万余元没陪而断送了自己的致富梦,真是追悔莫及。(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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