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哈密一刘姓男子因藏匿94发军用制式子弹,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哈密市检察院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诉,哈密市法院于9月底审理该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获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
1991年10月,被告人刘某与其一个在甘肃某看守所工作的朋友一行四人,携带三支八一式冲锋枪、一支五四式手枪及大量子弹前往甘肃省玉门市妖魔山打猎。打完猎后,刘某将剩余的94发子弹带回家中藏匿。1995年1月,刘某从甘肃省玉门市搬至新疆哈密时,将上述子弹带至哈密的家中藏匿,直至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某家中扣押的94发子弹分别为:“64”式7.62毫米手枪弹35发、“56”式7.62毫米步枪弹40发、“51”式7.62毫米手枪弹7发、美国“巴拉贝鲁姆”式9毫米手枪弹4发、加拿大“司登”式9毫米冲锋枪弹3发、日本“有坂”(三八)式6.5毫米步枪弹5发,以上94发子弹全部为军用制式子弹。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制式子弹94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1991年发生的,
应当适用旧刑法并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法律链接】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枪支弹药既不可以买卖,更不能制造、私藏、非法持有,拾得枪支弹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上交,不得持有,否则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既危害公共安全,也触犯刑律,也会给家庭幸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阴影。(通讯员 魏芸 徐熙豪)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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