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处卡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11年,岳普湖县某乡5村村委会通过与本村村民协商,决定在村巴扎新建小商铺,需要购买商铺的村民预交定金,定金由村委会主任卡某负责管理。期间,共有22名村民交付定金,款项共计1025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商铺无法开工,新建小商铺化为泡影。卡某便把已收到的商铺定金102500元用于消费,挥霍一空。
2011年8月,某乡5村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村委会在征求村民的意见过程中,村民提出建议,把预交的商铺定金用于“安居富民工程”的预付款,在此情况下卡某在口头上表示同意,但因其已把村民的商铺定金挥霍一空,已无钱交给会计了。2012年,有关部门检查该村的“安居富民工程”的收入支出情况时,卡某找到承包商索取该村会计向承包商出具的一张148000元的欠条,私自把欠条内的数额148000元改成248000元。后经举报,查出卡某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卡某退还了农民的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卡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擅自占有集体的资金,其违法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卡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清退侵占资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通讯员 艾力江.图尔荪)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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