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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叛逆母教不力 法院判决父亲抚育

时间:2014-10-27 15:13:2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丁华峰
导读:王女士和张先生9年前协议离婚,对孩子小宝约定由王女士抚养,但孩子年龄大了以后有了叛逆心理,作为妈妈对孩子的管教越发力不从心,于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满足了这位母亲的请求,依法判决11岁的小宝由其父亲抚养教育。

   王女士和张先生9年前协议离婚,对孩子小宝约定由王女士抚养,但孩子年龄大了以后有了叛逆心理,作为妈妈对孩子的管教越发力不从心,于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满足了这位母亲的请求,依法判决11岁的小宝由其父亲抚养教育。

  王女士和张先生于2005年1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宝由母亲王女士抚养。小宝幼小时活泼可爱,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也由于父爱欠缺, 小宝叛逆心理日益严重,甚至无法与母亲沟通。小宝也提出过要求随父亲共同生活,王女士经过慎重考虑,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的婚生子小宝已年满十周岁,法官依法询问小宝的意见,小宝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张先生共同生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征求子女意见。原、被告离婚时虽然约定婚生子小宝由母亲王女士抚养,但小宝表示今后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且父亲张先生经济条件良好,有抚养能力,故法院认为孩子由张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的婚生子小宝由张先生抚养。(通讯员 丁华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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