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小看沈某是一名农工,在“危急关头”却能做出“大手笔”。然而他这次所谓的大手笔,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14年2月22日21时33分许,沈某驾驶申某(车主)的一辆面包车,在国道G314线由西向东991公里处,将驾驶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姜某当场撞死。经警方认定,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撞人后的沈某见姜某已死亡,急忙驾车逃逸。为防止警方查找肇事车辆,继而逃避法律追究,2014年2月24日,沈某购买了一桶汽油,驾驶肇事车辆行至一僻静无人的鸿沟内,将肇事车辆洒满汽油予以焚烧。后经警方努力,沈某在其家中被抓获。
经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465084.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刘某1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车主)对沈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讯员 周忠峰 姚建英)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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