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事故现场没有目击者,推定司机负全责,经调解,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13年8月24日,被告谷某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岳普湖县某路段时,将同向行走在前面左拐弯的行人吾某某撞伤,由于事发地无监控录像,来往行人较多,现场已被破坏,且找不到当时路过的目击证人,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而该事实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交警本门对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事故双方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吾某某将被告谷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谷某某及保险公司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告谷某某无法举证原告吾某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本起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谷某某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吾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官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注意保护现场,同时还要将现场目击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留下,以便交警部门查清事实和法院的审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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