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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店员盗窃100余次 终入狱

时间:2014-11-03 10:54:37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 魏芸
导读:店员利用店主不及时、不仔细查账的习惯,蚂蚁搬家式的连续三年盗窃店里财物111次,粗心店主发现时已被盗财物近33万。哈密市人民法院于10月中旬审理了该盗窃案,黑心店员被判刑10年,罚款10万。

   店员利用店主不及时、不仔细查账的习惯,蚂蚁搬家式的连续三年盗窃店里财物111次,粗心店主发现时已被盗财物近33万。哈密市人民法院于10月中旬审理了该盗窃案,黑心店员被判刑10年,罚款10万。

  【案情回顾】

  买买提(化名)在哈密大十字商业街经营着一家黄金加工店,主要以黄金首饰回收、加工、销售为主,生意一直挺红火,每天都有不菲的进账,店里的四名售货员每天也都忙的脚不沾地。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买买提不再像以前那样每天都仔细的查看账本,核对每一笔交易,而是比较放心的让老员工帕提古丽(化名)将每位售货员每天的销售情况进行汇总,重新算账后再交给他。

  万万没有想到,帕提古丽利用买买提没有及时、详细的查账的习惯,采取秘密手段,在《销货记录本》和《销售汇总本》上记账过程中,以少计、变更、不入账等方式,从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接连盗窃作案111次。待买买提发现并报案时,帕提古丽已经盗窃价值327554.72元的黄金首饰及现金,并已经大肆挥霍所剩无几。

  2013年3月,帕提古丽被依法逮捕,并由哈密市检察院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官审判】

  经审理查明,店员帕提古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帕提古丽退还赃款33000元,且认罪态度好,法庭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帕提古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通讯员 魏芸 依玛尔·玉素甫)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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