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不提起上诉。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经营的汽车租赁部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小型客车一辆,租期为1年,月租金4600元。被告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加油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均自行承担。如发生违章、交通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被告赔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客车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12月18日,双方对租赁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577元的欠条一份,被告遂将车辆交还原告。之后原告索要租赁费等费用未果提起诉讼。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实际为双方租赁的权利义务,故应为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0577元,应及时向原告支付。2013年10月3日,刘某在租赁原告车辆期间因交通违章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车辆交付冯某后,被告刘某对在2014年3月5日修车产生修理费1365元予以认可。据此,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冯某租金10577元及利息,并承担代缴罚款200元、车辆维修费1365元。(通讯员 孟凡合)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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