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樊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樊某瞒着自己的丈夫王某向邻居魏某等人借款共20000元。随后便离家出走,与家人已无联系。魏某等人多次前往王某家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只好将王某与樊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王某与樊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钱不是自己所借,自己不知情,并且这钱也没有用于自己家庭生活,所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借款20000元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借款2000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由樊某、王某共同偿还,处理并无不当。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因为妻子的离家出走,并给这个家庭留下了债务,所以自己很生气也不愿意偿还此借款。该案主审法官详细了解了王某妻子离家出走的原因,并耐心聆听了王某的苦衷,然后从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方面给予王某正确的引导,最终王某同意支付该借款。(通讯员 陶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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