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救死扶伤法律和道德职责。虽说不是有病必能治好,但是至少按照操作规程不能出现大的偏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因治病造成右眼失明的秦老太被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的赔偿。
2011年11月10日,60岁秦老太因右眼视力模糊到郑州某附属医院治疗,医院经过检查于同月15日对进行进行手术。谁知术后出现不良反应,而院方坚持系正常反应,继续观察。秦老太出院后病情加重,右眼完全失明,右腿无法正常行走。2012年6月,秦老太的左眼视力也开始恶化,2012年7月,秦老太入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经治疗左眼视力完全恢复,右眼因郑州某附属医院错误治疗导致视神经坏死,视力已无法恢复。秦老太及其家人认为因郑州某附属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给患者造成了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要求法院判令郑州某附属医院赔偿秦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8385.34元。
庭审中,法院经原告申请,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结论为,郑州某附属医院对秦老太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秦老太右眼失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某附属医院对秦老太的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和原告的伤残有因果关系并具有次要作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医院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35%。遂判决被告郑州某附属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秦老太因医疗过错所致各项损失共计108167.44 元。(通讯员 丁华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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