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昌乐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等27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27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犯罪金额2倍以上罚金。
2013年2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驾驶轻型货车前往莒县,不断从被告人段某、王某现、王某三手中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死鸭,拉至其在昌乐县红河镇张家下坡村的加工窝点,并伙同其妻岳某某,雇佣被告人冯某宝等人,给死鸡、死鸭脱毛,然后进行分解,并切割鸡爪、鸡胸肉、鸭胗,向被告人冯某某进行销售;被告人郎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低价收购鸡鸭生食品,再用劣质油炸成熟食,批发给其他被告人,而其他被告人则转手零售给消费者。各被告人在上述生产、销售环节中分别牟取暴利,严重危害食品安全,造成恶劣影响。(通讯员 丛金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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