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阿某返还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的50万元及其利息13万67元,担保人艾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阿某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向县农村合作联社申请贷款,贷款期限1年,信用社同意贷款50万元,担保人艾某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阿某不按时还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阿某返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艾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提出:“自己只是个担保人,用钱的人是阿某,自己并没用过这笔钱,应由阿某返还,自己没有责任还借款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被借款人借的款,到期后借款人本息和利息返还的一种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阿某的借款行为已造成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果不还到期的借款,应该承担赔偿利息和到期后的利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所以担保人艾某法庭上提出的主张不合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艾合买提江·艾孜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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