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法院一、二审法院审理,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尘埃落定。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除返还购房者已交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等损失外,另赔偿购房者已交房款的60%即18万余元。
2013年,李木购买某开发商开发位于新疆哈密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木同时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30余万元。后李木被开发商告知其购买的房屋在其购买之前已经卖与黄伟,并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李木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开发商维权未果,无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被李木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黄伟,导致合同解除,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通讯员 朱滢 王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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