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计亮与黄强达成口头协议,由黄强为计亮孵化鸡苗,并出售给计亮,计亮销售后再给黄强付鸡苗款。协议达成后,黄强每孵化一批鸡苗,计亮就拿走一批。因为彼此信任,每次交接鸡苗,双方没有相互出具移交鸡苗数量的凭据,但到月底,黄强让计亮出具欠鸡苗款共计78000元的欠条,欠条中没有注明鸡苗有多少只,后计亮向黄强银行卡累计打款13万元,称其中有归还黄强5万元借款、另有3400元系其与黄强给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当时双方算账时黄强是认可的。之后,因黄强去世,其子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计亮所打的两张欠条,随将计亮诉至法院,要求计某还钱。
通过法院审理,计亮没有证据证实其与黄强之间交易如其所说只有四次,对其所说3400元黄强认可和双方已算账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判决计亮支付欠款78000元,计亮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查明,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黄强确实在计亮鸡场孵化鸡苗,也收过计亮通过银行汇的13万元,黄强个人记账本亦不完整的反映了双方全部交易活动。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计亮一次性支付黄某3万元。
法官提示:经济活动交易双当事人切勿怕麻烦,而忽视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签订必要的经济合同,或让对方出具收到货物及货款的收条,特别是通过银行等第三方付款后,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注明付款的项目名称,避免今后因说不清交易事实而埋下祸根。(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通讯员 袁建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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