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5日,艾某的朋友买某向其借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农用车相撞, 农用车司机受伤,艾某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艾某赔偿农用车司机各项损失45000元。同时,艾某因该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86599元。事后,艾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4年12月,艾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经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艾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买某是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员,艾某将车辆借给买某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未违反原告艾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并没有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对某保险公司来说并没有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艾某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保险车辆交付给买某驾驶,买某即是保险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艾某和买某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相对于某保险公司来说是本案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相对人。法律规定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艾某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据此,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艾某各项损失共计126599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关于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强制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并未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无论具体的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要赔偿。(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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