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原告刘某为被告李某在岳普湖县经营的某商铺提供装修工作,总价款为52万余元,4月底装修完工。5月初商铺开业,时至年底李某仍欠刘某装修款74000元。后经刘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案中的商铺其实是李某亲戚的,但装修合同是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签订的。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剩余装修款依法应由李某支付。考虑到李某是代人签订装修合同,并不是该商铺的实际拥有人,也没有从中获利,且现已临近春节,刘某要回家过年,办案法官耐心地向李某讲明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李某同意履行法律义务,先行支付剩余的装修款,后再向其亲戚追偿,原被告双方当即表示同意。
至此,一起好朋友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通讯员 李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